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滚球365官网 中共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农业局
海口市林业局
2017年7月25日
海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等转发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农[2017]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为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海南省以及海口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以及农场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除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实行“任务到区级、资金到区级、权力到区级、责任到区级”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要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衔接,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指农办、发改、人社、农业、林业、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或单位,下同)和各区、乡镇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市委农办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汇总全市扶贫项目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本部门项目实施,负责制定行业帮扶政策,与各区细化产业和设施帮扶、教育帮扶、医疗帮扶、培训和转移就业帮扶、社会保障兜底等各项帮扶措施,完善“一户一策”帮扶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三)各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脱贫攻坚是当前财政支持的重点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加大扶贫投入的机遇,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主动争取上级专项扶贫资金支持。
第七条 全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在年度预算中,市区财政根据《海口市“十三五”精
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年度脱贫攻坚实际工作需要和任务
量,足额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数少于规划预计数时,由市区两级财政追加预算予以补足。
第八条 各级财政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区级政府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由区级政府按照中央、省和市级政策有关要求,围绕本区脱贫攻坚任务,结合资金渠道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九条 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市委农办在30日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委农办在30日内拟定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市财政局审核下达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各区、单位,同时将下达资金文件抄送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主管部门对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提前谋划,主动作为,原则上要在2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区、各乡镇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应结合全市各区、各乡镇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全市各区、各乡镇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
6.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下达安排使用。除市财政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外,各区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若项目管理费不足,则由各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补足,确保扶贫开发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
(一)编制扶贫规划发生的费用。
(二)评估项目发生的专家费、会议费等。
(三)检查、验收项目发生的租车费、燃油费、误餐费等。
(四)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发生的费用。
(五)管理档案发生的档案装订制作费、文件柜(夹)购置费等。
(六)审计项目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有关的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政府根据中央、省和我市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自主确定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各区、乡镇政府在安排项目时,要确保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其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户项目。
第十八条 各区主管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级、我市扶贫开发政策和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委农办,由市委农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各区上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按照海南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危房改造项目动工后即可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50%-80%,具体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二)补助个人项目经市区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以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审核付款审批表、公示材料、补助名册及其银行账户等付款申请手续完备后,即可将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
(三)对于商品与服务支出的购买活动,提供方为农户或个人,无法提供发票的,可由购买方提供自制单据作为报账依据。自制单据的内容应包括商品与服务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由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公示公告、谁受理意见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市、区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或部门门户网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二)乡镇政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公开栏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三)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要在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告。直接扶持到户资金是指贫困户直接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或物资,包括产业扶持、培训、移民建房(危房改造)补助、到户贴息资金、互助资金、教育医疗补助等。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来源涉及到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各区在分配资金时,要注明社会捐赠资金的具体用途,根据要求报送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结余结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海南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市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区整体支出进度进行通报,区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每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推动市区加快工作进度,各区、乡镇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及时申领、验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审计、稽查和监督执纪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直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制定的具体管理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申报条件和程序、补助方式、使用与支付程序、项目验收人员职责、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