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了重点规定,要求代理机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还对开评标场所、设备等也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晰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五个条件,分别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包括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