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海南慧翼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6号富豪花园C幢南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梓标 联系电话:0898-68534315
联 系 人:沈建成 联系方式:18689855507
被投诉人一: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60号蔚蓝海语印象初阳阁A2201
法定代表人:孙志涛 联系方式:0951-5606226
联 系 人:刘蕾 联系方式:13637700087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公安局
地 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三街
海口市公安局警用数字集群系统(PDT)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8年2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3月6日组织开、评标,3月7日发布中标公告。海南慧翼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A包)的招标文件损害了其权益,于2018年2月28日向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际招标公司)提出质疑,中天国际招标公司于3月5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3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细则“公司实力中根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商业信誉、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在0-3分之间进行打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2.招标文件第15页评分细则“公司实力中投标供应商或所投PDT设备原厂商属于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或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联建单位,并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 该条款设置明显为该公司量身定做,显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排他性,有失公平,因为目前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是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参与。
3.招标文件第59页350M数字自组网基站,此项技术为行业内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数字无线自组网转发台独有,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招标文件第62页宽带便携终端,满足以上技术要求的仅有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宽窄带多模智能终端,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招标文件第64页超薄数字手终端,目前行业能够满足该项要求的只有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且独有,此项要求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故请求根据法律条款更改招标条款。
二、被投诉人一和被投诉人二共同辩称
1.本项评审内容主要从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商业信誉、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考评投标供应商公司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项目规模大,交期紧,并计划在今年博鳌安保活动中投入使用,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所以提出该评分要求完全合理合法。
2.首先,投诉人应对该项投诉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其次,被投诉人结合海口实际需求来设计本项目,并计划推动该项目成为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再次,公安部目前已经批复27个重点实验室,参与研发单位、高校、联建单位众多,该项评分并不存在针对性、排他性。
3.对350M数字自组网基站、宽带便携终端、超薄数字手持终端,投诉人并未提供确实可信的证明材料,证明招标文件对以上的技术要求属于某厂商的专利,具有明显倾向性,故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是结合海口市公安局的系统现状以及实战工作需要,经详尽的调研工作制定,且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认为该系统技术架构合理、设备功能和性能满足业务需要,技术方案可行,满足要求的品牌产品众多,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公安局警用数字集群系统(PDT)政府采购项目于2018年3月6日组织开评标,共有4家单位参加该项目的竞标,投诉人为潜在供应商。经开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口华讯电子有限公司。
1.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公司实力”中“根据投标供应商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商业信誉、银行资信等方面情况,在0-3分之间进行打分”问题。
本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中第十七条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上述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分标准“经营年限、财务状况、商业信誉、银行资信”不在上述规定的禁止性条件之列。因此,招标文件并未违反规定,故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2.关于投诉事项2“公司实力”中“投标供应商或所投PDT设备原厂商属于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或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联建单位,并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问题。
经查,全国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或公安部重点实验室联建单位共有十几家,对上述事实,经与投诉人质证,投诉人也予以认可。因此,投诉人认为该条款设置有明显指向性,没有事实依据,本局不予支持。
3.关于投诉事项3、4、5中“350M数字自组网基站、宽带便携终端、超薄数字手持终端” 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问题。
针对上诉投诉,本局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为查明事实,本局又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证据,证明不止一家产品、品牌能满足上述设备技术指标。本局经对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分析,发现不止一家产品或品牌能够满足上述技术指标。另,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审报告也反映,有两家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指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350M数字自组网基站、宽带便携终端、超薄数字手持终端”要求的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明显缺乏证据,故对该项投诉也不予支持。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海南慧翼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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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